近日,金石镇工业园内某企业负责人张某遇到一件烦心事,其工厂员工周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导致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,住院治疗近2个月。起初,张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外,与企业无关,直至市人社局来电要求配合工伤认定,他才意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。随后,他主动联系镇司法所及园区办,请求协助协调。
在企业会议室内,金石司法所所长耐心向张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:“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款,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,应认定为工伤;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明确,该类认定需满足‘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’等条件。”他进一步说明,周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,因此既可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,也有权申请工伤赔偿。但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适用“填平原则”,即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仅能获赔一次,侵权人或者工伤赔偿已支付的部分,另一赔偿途径无需重复支付,因此医疗费、误工费等不能双赔。“听了您的解释,我才知道自己确实有责任……”张某对司法所及时介入协调表示感谢。
随后,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沟通。在调解中,企业和员工互谅互让,迅速达成一致。此次调解既缓解了企业压力,又最大限度保障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,实现了双赢结果,取得良好社会效果。
调解现场。
责编:成勇
来源:湘乡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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